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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都有制度规范。短命建筑的出现,意味着一系列安全法规层层失守。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分配不明晰,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下限。建议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寿命提升到70年以上,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能与土地批租年限相匹配。
二、落实建筑物建设使用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建议建立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承担工程质量主要责任。
三、从建筑物全寿命期去规范和落实各方在质量上的具体责任。现在缺失建筑物全寿命期统筹规范管理和落实各方在质量安全具体责任的法律法规,建议出台相关条例弥补建筑物使用期的法律空白。
四、建立建筑工程保险与担保机制。建立房屋主题结构终身保修保险,作为房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要求房屋验收前必须上保险否则不予验收。这样保险公司会跟踪房屋质量,预先把好房屋的质量关。
五、遏制短命建筑物频发的现象。建议强化城市总规法定地位,建立短命工程问责机制,尤其要规范公共投资行为,加强对公共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监察。